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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日期:2015/5/15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319日由环境?;げ坎课窕嵋橥ü?,现予公布,自201565日起施行。

  部长 陈吉宁

  2015416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贰吨谢嗣窆埠凸环⑹录Χ苑ā贰豆彝环⒒肪呈录痹ぐ浮芳跋喙胤煞ü妫贫ū景旆ā?span lang="EN-US">

  第二条  各级环境?;ぶ鞴懿棵藕推笠凳乱档ノ蛔橹沟耐环⒒肪呈录缦湛刂?、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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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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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贫ㄍ环⒒肪呈录痹ぐ覆⒈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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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  环境?;ぶ鞴懿棵藕推笠凳乱档ノ挥Φ奔忧客环⒒肪呈录惫芾淼男徒逃睦诓斡耄銮糠婪逗陀Χ酝环⒒肪呈录闹逗鸵馐丁?span lang="EN-US">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诺挠泄毓娑雇环⒒肪呈录缦掌拦?,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ぶ鞴懿棵诺挠泄匾蠛图际豕娣叮晟仆环⒒肪呈录缦辗揽卮胧?span lang="EN-US">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卑凑毡炯度嗣裾耐骋灰?,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ぶ鞴懿棵诺墓娑?,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疟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备荼炯度嗣裾环⒒肪呈录ㄏ钣痹ぐ福贫ū静棵诺挠痹ぐ?,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ぶ鞴懿棵疟赴?。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趴梢越ㄒ楸炯度嗣裾婪笆惫蓟肪澄廴竟布嗖庠ぞ畔?,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苯⒔∪肪秤敝凳刂贫龋范ㄓ敝凳馗涸鹑撕陀绷缭辈⒈ㄉ霞痘肪潮;ぶ鞴懿棵?。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庞Φ倍ㄆ诙源邮峦环⒒肪呈录惫芾砉ぷ鞯娜嗽苯信嘌?。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奔忧炕肪秤蹦芰Ρ曜蓟ㄉ?,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趴梢愿荼拘姓虻氖导是榭?,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疟ǜ妫邮艿鞑榇怼?span lang="EN-US">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び胪环⒒肪呈录喙氐母飨钪ぞ?。

  第二十四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卑凑铡锻环⒒肪呈录畔⒈ǜ姘旆ā饭娑ǖ氖毕蕖⒊绦蚝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ぶ鞴懿棵疟ǜ?。

  第二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ぶ鞴懿棵庞Φ奔笆蓖ūㄏ嗔谇蛲痘肪潮;ぶ鞴懿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绷⒓醋橹挪槲廴驹?,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卑凑铡锻环⒒肪呈录奔嗖饧际豕娣丁房褂奔嗖猓笆毕虮炯度嗣裾蜕霞痘肪潮;ぶ鞴懿棵疟ǜ婕嗖饨峁?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弊橹故录畔⒌姆治?、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备荼炯度嗣裾耐骋徊渴?,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奔笆弊芙?、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痹诒炯度嗣裾耐骋徊渴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倍员拘姓蚰谕环⒒肪呈录谢阕芊治?,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ぶ鞴懿棵庞Φ币婪ǘ栽斐晌廴疚锱欧诺纳枋?、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旁鹆罡恼梢源σ煌蛟陨先蛟韵路?睿?span lang="EN-US">

 ?。ㄒ唬┪窗垂娑雇环⒒肪呈录缦掌拦拦ぷ?,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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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 6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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