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微信快餐妹,qq400品茶不限次数,全国可约可空降联系方式,一线天同城平台

网站首页>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条款摘录)

日期:2008/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条款摘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版权所有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京ICP备12049413号-1

电话:010-84885227     传真:010-8488522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化工大厦     邮编:100723

林周县v8h311| 新野县xvz856| 巩留县8sf833| 廊坊市8ad600| 吉安市ft6299| 彭阳县ztg281| 汾西县w6r273| 临洮县wij709| 崇左市6lt784| 乌拉特中旗pty86| 双江7bz750| 米泉市pk7335| 永修县lij781| 错那县z7j833| 遵义市bhb947| 鲁山县7hr306| 依安县5gx848